2006年3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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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理智解决 6村民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 慕容梦漪

  本报讯  日前,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戴承祥等6名村民认为宁波市规划局核发的一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决撤消该许可证。值得肯定的是,在涉及到基本农田和宅基地拆迁的问题上,6位村民没有过激行事,而是理智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原告6人均为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大堰村村民。2003年6月4日,原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土规划局核发了(2003)浙规(地)02080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9月,该局依据该许可证核发了房屋动拆迁许可证,并于2005年依据该房屋动拆迁许可证对戴承祥等6名村民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戴承祥等6名村民与鄞州区拆迁办因拆迁赔偿的金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拒绝签署拆迁赔偿协议,遂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规划局打起了官司。他们认为,该许可证不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也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属无效。
  原告认为,该许可证核准的建设用地面积超出了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面积,实际征用土地范围超出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农民宅基地范围,且擅自将立项文件批准的项目用地单位“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更改成“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土地储备中心”。原告还指出,国土规划局未向上级呈报就核发该许可证,违反了审批权限程序规定。
  宁波市规划局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答辩,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有效。被告提出,立项文件和许可证涉及两个不同的用地主体,是各自依照相应的规范程序进行的审批,原告没有深入了解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而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误。另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必备前置条件,不存在违反审批权限程序的情况。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